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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第9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9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安置後發現者,得暫不予機構式安置服務: 一、毒品成癮或精神狀態明顯異常。 二、經依本法
第十二條
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三、有自殺、自殘或殺人、傷人之虞。 四、經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評估有其他不適宜安置服務之情形。 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或提供適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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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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