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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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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6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予制止,並得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提高關懷會談次數。 五、其他必要輔導措施。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前項各款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不服第一項規定所為處置者,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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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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