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第18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 一、被害人、疑似被害人之餐費及護送人員之誤餐費:每名每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因特殊情事,非以公務車輛執行護送工作之油料費:以每公里新臺幣六元計算,往返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前項工作費用,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