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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 第18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 一、被害人、疑似被害人之餐費及護送人員之誤餐費:每名每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因特殊情事,非以公務車輛執行護送工作之油料費:以每公里新臺幣六元計算,往返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前項工作費用,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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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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