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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第12條

金融機構每次買賣或收兌處每次買入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得超過金管會 所訂攜帶人民幣入出國之限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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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