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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第17條

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由總機構或農業金庫彙總造 具業務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於次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電傳本行外 匯局;營業時間結束後及非營業日之交易,應併入次營業日之交易量計算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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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