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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第14條

金融機構得自行決定人民幣現鈔買賣之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之。 收兌處買入人民幣現鈔之匯率,應參照金融機構之匯率辦理,並將其匯率 揭示於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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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