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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第10條

人民或團體繳交之刀械,由各列管之警察機關處理,其作業規定由內政部 警政署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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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