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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第3條

人民或團體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所用之 刀械,及其售讓,依本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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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