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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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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第9條
收藏人死亡者,繼承人應於收藏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或發現收藏之刀械 一個月內,檢同戶口名簿影印本,向列管之警察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其無繼承人者,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繼承人拋棄對於刀械之繼承或有
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由警察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項之價格收購之。 團體收藏之刀械,於團體已無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 當休閒娛樂之必要時,由警察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項之價格收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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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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