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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第4條

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向住所或居所 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申請登記,經查驗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並收購其刀械: 一、非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 二、申請人近三年內曾因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有危害 治安之不良紀錄者。 前項刀械收購價格,由內政部定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4 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刀械,係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第9條收藏人死亡者,繼承人應於收藏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或發現收藏之刀械一個月內,檢同戶口名簿影印本…第13條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攜帶入出境時,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許可證(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刀械,係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第3條人民或團體收藏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所用之刀械,及其售讓,依本辦法管理…第5條收藏之刀械攜帶外出時,應隨帶刀械許可證。第6條收藏之刀械遺失時,收藏人應即向列管警察機關報告,並繳回許可證。第7條收藏人之住所,或團體之刀械收藏處所變更時,應檢同許可證,向列管之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第8條收藏之刀械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應向列管之警察機關申請補發。第9條收藏人死亡者,繼承人應於收藏人死亡翌日起三個月內或發現收藏之刀械一個月內,檢同戶口名簿影印本…第10條人民或團體繳交之刀械,由各列管之警察機關處理,其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第11條收藏之刀械售讓他人時,應向列管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異動登記。第12條列管之刀械應由警察機關每年實施檢查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實施檢查。第12-1條列管刀械之鑑驗,由主管機關成立鑑驗小組處理,其作業規範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第13條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攜帶入出境時,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許可證(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檢…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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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