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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第13條

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攜帶入出境時,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許可 證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檢查單位憑許可證驗放,其攜帶入境者,並 應依第四條規定,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5~38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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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