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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 第10條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機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保存庫之設置及試運轉,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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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以移植為目的,從事人體器官(含人體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之處理或保存,應依本辦法申請設置人體…
第3條
法人、醫療機構、研究機構(以下統稱機構)得申請設置保存庫。前項設有保存庫之機構,應置醫學主管…
第4條
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
第5條
保存庫之品質主管應為具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
第6條
保存庫應設置於獨立劃分之區域,並備有專用之保存設備。
第7條
人體器官保存前,應完成下列病原體感染之檢驗: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二、B型肝炎病毒。三、C型…
第8條
保存庫保存人體器官應備齊下列文件一併保存:一、捐贈者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9條
機構設置保存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設置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機構負…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實地履勘通過之保存庫,發給三年效期之許可證明。前項許可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第12條
保存庫之設置及運作,應符合人體器官、組織及細胞優良操作規範(如附件)。
第13條
機構及其保存庫人員,因職務或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1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機構之保存庫進行檢查,並調閱相關紀錄及文件,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第15條
保存庫有停止營運之規劃時,應於三個月前檢具後續處理計畫書,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16條
機構不得刊登內容誇大不實之保存庫廣告。
第17條
保存庫發生明顯影響保存器官之功能或安全事件時,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即為妥適之處置。
第18條
違反本辦法,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保存庫許可之機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保存庫。
第19條
機構申請保存庫設置許可、變更、展延或國外保存庫檢查,應繳納費用;其收費項目及費額,依人體器官…
第2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三…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看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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