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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7條

人體器官保存前,應完成下列病原體感染之檢驗: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二、B 型肝炎病毒。 三、C 型肝炎病毒。 四、梅毒螺旋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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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