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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第4條

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職責如下: 一、捐贈者合適性之審查。 二、人體器官放行之審查。 三、簽認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 四、器官移植有關不良反應事件之審查與評估。 五、其他與保存庫醫學有關事項之審查。 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機構保存庫之醫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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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