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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其資格及職責如下: 一、生物醫學主管: (一)具醫師、醫事檢驗師證書或生物、生命科學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且有生物醫學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生物檢體之採集、保存、運用、銷毀之品質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生物醫學有關事項。 二、資訊主管: (一)具資訊相關系、所、院碩士以上學位,並具資訊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二)督導、維護生物資料庫資料、資訊之安全管理,及其他與生物資料庫之資訊安全有關事項。 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保存於二個以上處所時,應於每一處所置生物醫學主管一人。但處所於同一或毗鄰建築物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倫理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生物資料庫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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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