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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其許可證明效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許可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相關基本資料。 三、生物檢體之保存處所。 四、許可證明之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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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