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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滿擬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原許可證明影本。 二、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三、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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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