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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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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下列核定事項之變更,設置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一、生物醫學主管或資訊主管。 二、生物檢體、資料或資訊保存處所。 三、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四、參與者同意書。 五、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下列事項有變更時,設置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者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三、門牌經戶政機關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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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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