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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21條

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及未登記土地,除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抵充及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應優先指配為安 置受災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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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