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17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17條

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 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 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列入安置受災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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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