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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19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19條
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 關視土地分配情形依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若無相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 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為避免畸 零不利整體開發,可調整集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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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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