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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22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22條
安置受災戶用地,依前條以公有及未登記土地指配結果仍有不足者,以公 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之;區內有二個以上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 時,其指配順序,由重劃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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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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