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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土地之配售
申請人得單獨或合併申請配售,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依本條 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 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者,應出具公寓大廈拆除證明及其建築基地無 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證明。 四、災損建築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私有土地使用現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及其處理 情形。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當地地政事務所已有建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查核,申請人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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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