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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7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7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配售結果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 繳交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應有土地部分價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 請資格。 前項規定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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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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