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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9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9條
前條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後之應繳金 額,為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開發後評議地價扣除原有建築 基地災前正常交易價格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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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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