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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38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土地之配售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 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依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五項 規定,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辦理塗 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 者,不在此限。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申請抵 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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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原有建築基地,應將其所有權之全部以贈與…
「土地之配售」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受災戶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公…
第34條
申請人得單獨或合併申請配售,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分等級讓售時,應考量受災戶災前原建…
第36條
安置受災戶土地之位置,應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同一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請配售時,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配售結果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交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應有…
第39條
前條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後之應繳金額,為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
第40條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原有建築基地,應將其所有權之全部以贈與…
← 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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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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