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第40條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第40條

第三十八條規定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原有建築基 地,應將其所有權之全部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 (市) 有。 前項因抵充而造成該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成本無法回填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將無法回填之部分列入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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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