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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10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0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組織。 六、辦理仲裁事件之範圍。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之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繳納會費之等級。 十、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之標準。 十一、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註銷仲裁人登記之要件及其程序。 十五、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之程序。 十六、訂定或修改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章程修改時,應依前條規定之程序報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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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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