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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8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8條
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
第四條
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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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仲裁機構之許可設立,應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會員數達三十以上。二…
第5條
前條第三款之土地及建築物、第四款之經費及第六款之現金,仲裁機構應於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第6條
仲裁機構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仲裁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
第7條
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
第9條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
第10條
各仲裁機構之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組織。六、辦理…
第11條
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會員,均得為各該仲裁機構之會員。前項會員,…
第12條
各仲裁機構,應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中互選之,分別成立理…
第13條
各仲裁機構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4條
各仲裁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或聯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及重要財產…
第16條
仲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
第17條
仲裁機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
← 第7條
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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