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16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6條
仲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所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設立許可條件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備完善之會計帳冊者。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者。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 七、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