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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13條

各仲裁機構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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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