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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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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1條
當事人應共同選定仲裁人一人或各選定一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得約定由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未有前項約定,且屆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由當事人一方商請仲裁機構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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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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