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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4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人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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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