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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47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調解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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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