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50條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50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繳納調解費: 一、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三千元。 二、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