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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 前項費用之當事人雙方最終應負擔之數額,由調解小組記明於調解建議。 任一方未依限繳納或承諾負擔第一項平均負擔費用數額,視為不同意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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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