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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3條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雙方當事人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 前項預繳調解費,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申請機關(構)無息退還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無息退還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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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