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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第15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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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履約爭議調解會(以下簡稱調解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理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之履約爭…
第3條
前條費用,應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4條
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
第5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二、…
第6條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十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
第7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一、就一投資契約並主張前二…
第8條
調解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應加收調解費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計算及補繳。
第9條
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提出調解申請並已繳費者,如經程序審查不予受理,無息退還所繳調解…
第10條
調解程序進行中,一方當事人從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經調解小組酌量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者,所繳調解費…
第11條
調解小組如認有囑託鑑定必要,應經雙方當事人事前同意及繳納鑑定費。前項鑑定費應由該受託機關、學…
第12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平均負擔,並由調解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限期繳納。前項費用…
第13條
調解程序經書面申請撤回者,雙方當事人所預繳調解費不予退還。前項預繳調解費,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
第14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比例,應依調解建議記明於調解成立書,並由…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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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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