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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4條

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 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民間機構預繳而主辦機關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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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