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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14條

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數額及負擔比例,應依調解建議記明於調解成立書,並由雙方當事人分別負擔。 調解不成立時,除第十條情形外,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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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