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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7條

為促進產業區域均衡發展,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 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得按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 十範圍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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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