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17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7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 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 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