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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17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 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 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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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