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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0條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除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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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