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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第18條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8條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或依刑法宣告之受處分人,執行期間已達十分之九,仍不能晉入第三等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期間。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免予繼續延長執行者,執行機關應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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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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