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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第14條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4條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四十條
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
、
第五十七條
,刑法
第九十七條
或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五條
之規定延長處分期間或撤銷停止執行者,執行機關如決定仍應適用累進處遇時,應依裁定延長之期間或撤銷後之殘餘期間,重新編等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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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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