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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9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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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