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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1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 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 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 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 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 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 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 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 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 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 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 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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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