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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3條

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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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