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第6條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6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