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 第12條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12條
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戒護人員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棍、防護型噴霧器或其他適當之器械: 一、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 二、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 四、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 五、執行處所之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前項之警棍、防護型噴霧器或其他適當之器械;其種類、規格如附表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